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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宿朋友宿舍 洗澡时中毒

2011-07-29 02:06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21岁的黄某萍到芗城某美容美发商行应聘,并顺利上岗试用。由于商行在试用期不提供住宿,她借宿在黄某的宿舍。第二天,下班后的她到卫生间洗澡,却因一氧化碳中毒落下8级伤残。

  为此,黄某萍家人将黄某、宿舍提供人林某溪(黄某的老板)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芗城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溪及黄某萍均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两人分别承担事故一半责任。

  昨日,林某溪的代理律师苏晓鹏称,将在下周三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继续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事件】

员工朋友借宿
洗澡时中毒致残

  黄某萍是华安仙都镇招山村人,去年2月25日,在朋友黄某的介绍下,黄某萍到芗城某美容美发商行应聘。经商行股东之一林某水面试后,黄某萍当天就上班,试用期为3天,其间林某水不提供住宿。

  当晚,黄某同意黄某萍到自己宿舍睡觉,该宿舍是黄某所在另一商行老板林某溪租给员工的。而黄某萍所应聘的商行,实际上是林某溪和哥哥林某水共同出资的。

  第二天晚上,黄某萍下班后仍住在黄某宿舍,还到卫生间洗澡。之后,有人去敲卫生间门,发现里面没有声响,踢门进入看到黄某萍已经倒地不起。黄某萍随即被送医抢救,经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并缺氧性脑病并症癫痫、缺氧性心肌损害、缺氧性肝功能损害等,经鉴定为8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近6万元。

【焦点】

3被告谁该担责?

  去年4月1日,黄某萍家人将黄某、黄某的老板林某溪列为被告,而林某水则作为第三人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黄某萍家人认为,林某溪提供的宿舍卫生间面积窄小、通风条件差,且排气扇、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这些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黄某萍洗澡时出事。

  对此,林某溪为自己辩解,并给出3个理由。第一,黄某是他自己独自创办的商行员工,出事宿舍是他租来供黄某等员工住的;商行有规定,任何员工不准带外人留宿,黄某萍的入住是黄某私下同意的,并没有获得他的同意。第二,热水器虽由自己提供,但使用多年从没发生过事故,而据参与救援的员工反映,卫生间的排气扇没有打开,所以事故责任在于黄某萍本身。第三,黄某萍所在的商行,他虽是股东之一,但哥哥林某水已告知试用期间不提供宿舍,所以自己不存在过错。

  黄某则辩称,由于林某溪和林某水共同经营的商行急需用人,且林某溪曾跟她说可以介绍朋友过来,于是她就介绍好友黄某萍去应聘。黄某萍上班当晚,在漳州没地方居住,而之前林某溪有交代商行的老员工要善待新员工,外来新员工没有地方住,都是由老员工先带回宿舍安排住处的。她因此在没有告知林某溪的情况下,留宿黄某萍,她认为这是按照林某溪之前的吩咐做的。

  黄某认为,黄某萍在宿舍洗澡,老板林某溪就应该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而黄某萍在使用液化气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该事故跟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
老板担一半责

  经法院核准,黄某萍因中毒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萍是林某溪和林某水共同经营的商行的试用期员工,两人均是黄某萍的雇主。黄某萍中毒是在下班后,且林某水在试用期内没有承诺给她安排住宿,林某水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同意黄某萍到宿舍居住,主观上出于善意,也符合商行以往的做法,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溪是宿舍的承租人,对商行员工及宿舍的管理未尽到相应职责,导致黄某留宿黄某萍并造成后者中毒,他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另外,林某溪也是黄某萍洗澡时所用热水器的提供者,热水器是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他应负举证责任,但他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所以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溪赔偿黄某萍因中毒造成经济损失的50%,并要求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赔偿。

  另外,黄某萍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使用液化气热水器洗澡时,没有打开排气扇,自己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她主观上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50%的责任。(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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