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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公证 居委会先开证明?

2011-07-22 02:24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到公证处做公证,要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得到的回复是“要找居委会开完证明再来”。到了居委会,却被拒绝。漳州市区的张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到公证处做公证,要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得到的回复是“要找居委会开完证明再来”。

  到了居委会,却被拒绝,理由是,居委会直接开证明,在居民情况登记上,有可能存在居民隐瞒事实、报虚假信息的情况,开证明容易出错,这是有责任的。如果章盖下去,要为居民负责。

  漳州市区的张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漳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洪律师的看法是,公证处与当事人(即社区居民)存在委托关系,核实事实的工作应该由公证处来做,而不应由居委会开证明负责。

居民:
想明确产权归属
先到居委会开证明

  张女士的公公去世很久了,房屋产权一直没有归到张女士夫妻俩名下,前天张女士特地来到漳州佳信公证处,想公证这个房屋产权属于他们家。

  公证员李耘惠告诉张女士,她所提供的证明不够,还需要一份她公公的情况证明,而且要由居委会盖章开证明才行。

  “社区居民张女士来找我,要开一份关于她公公的情况证明,她公公40多年前去世了,那时我还没出生呢,我怎么知道老人家的详细情况,这肯定需要公证处调查清楚,哪能要求居委会代开证明?”昨天,东园社区居委会陈主任如是说。

  陈主任告诉记者,公证要用的证明,不一定直接由居委会盖章证明,以前有不少居民都是个人先写申明,再请4个邻居作证明,居委会在此基础上申明“根据以上证明人提供”盖章(下简称“四邻证明”);但现在公证处不让这样做,明确表示要居委会直接开证明,这是不行的。

  陈主任说,东园社区90%左右都是拆迁户,居民的情况有些登记在案,有些并不是很详尽,在房屋产权公证这方面,一定有些居民会隐瞒事实、报虚假信息,开证明容易出错。

  陈主任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公证处派人调查,或者继续维持“四邻证明”的做法,“盖章开证明,这是要负责任的,如果章盖下去,我们是要为居民负责的”。

公证处:
无调查权需依赖基层组织

  昨天,记者联系了漳州市佳信公证处的公证员李耘惠,她告诉记者,“四邻证明”的做法已经不可行,必须有居委会开证明,公证处才能给公证。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要求居民提供详尽的家庭情况证明,或者由单位直接出具证明也可以;实在不行,居民家属单位提供的也可以”,如果居民及其家属都没有单位,公证员通常会让居民直接找居委会开证明。

  “公证处会根据居民、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作参考,然后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了才公证”,李耘惠告诉记者,在漳州市区的公证处都是这样的,只能依赖居委会或派出所提供无单位居民的家庭情况。

  漳州市公证处的钱主任表示,叫上三四个邻居作证,在法律上是可以作为间接证据的,以此作为参考依据是可行的,“而且,这也是缓和公证处和居委会之间矛盾的一种方式”。

  钱主任说,公民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主要有三方面:继承、买卖和赠与。从继承房屋产权来看,公证处受理公证有以下流程:1.了解房屋坐落的基本情况;2.审查房屋所有权来源;3.审查所有权人的基本情况;4.草拟公证书;5.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屋的所有权就此发生变更。

  “其中,对房屋所有权来源、所有权人的基本情况是需要居民提供详尽的证明,如果没有证明的话,我们很难审查,因此需要社区居委会的配合”,钱主任表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确实没有职责为居民需要公证的材料作证明,但按照职责规定,居(村)委会是最清楚居民情况的,有义务了解本辖区居民的情况,“每个公证员每天都需要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伪,我们现在也只能认证明‘看章办事’。”

  对此两难局面,钱主任认为,居委会不肯给居民开证明,也是属于情理之中,“居(村)委会所提供的证明,我们只当作参考用,还必须核实;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我们才会直接采用”。如果居委会不给证明,居民还是得想办法开证明,只有证明属实了,才可申请公证。

律师:
公证处有义务核实事实

  “公证员对证据进行审查,要不要认定事实,是公证员该做的,不能把责任推给居委会”,漳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洪律师说,相关的公证条例有规定,按公证员的权责来看,公证员有责任对当事人出具的证明进行核实,公证处是事业单位,当事人(居民)委托其公证产权,是当事人与公证处两者之间的约定关系,公证处就应当负起对事实作调查、核实的义务。

  洪律师表示,“找居委会开证明,是没道理的”,居委会对辖区居民开证明,主要是在服务社区居民方面,而不是替公证处作核实。如果公证员无法核实清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公证员可以和当事人一起到居委会调查了解,居委会配合公证处展开工作。

  “而且,如果遇到必须有居委会盖章的情况,居委会也不需要为所公证的内容负责,公证员要核实事实,公证处才能出具;万一事实不成立,公证处却出具给当事人了,责任方是公证员。”(本网记者 方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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