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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名牌木器漆 消费者获赔偿1万元

2011-07-20 02:06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昨日,市民曾女士将一面写着“尽职尽责、热心维权”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给了华安县华丰工商所。

  原来,曾女士于6月5日、18日连续两次在华安县一家三棵树漆专卖店购买了“三棵树”木器漆,使用后发现竟是过期产品,曾女士先后6次和商家协商却一直未能如愿解决。

  6月26日,曾女士电话投诉到华丰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经查看,曾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该所工作人员据此三次召集双方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未使用的过期“三棵树”木器漆作退货处理,商家一次性赔偿曾女士误工费、木作恢复原状等费用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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