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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侮辱尸体 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2011-07-01 02:50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前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海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对蔡某明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蔡某明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5月26日约23时,蔡某明(男,住龙海海澄镇埭新村)驾摩托车,来到海澄镇工商所附近休息时,见到23岁的海澄镇河福村女子洪某渊(漳州某校大专学生)独自行走,于是产生邪念,尾随洪某渊来到河福村南径社的土路时,将她按倒在地,掐死后进行侮辱。随后,蔡某明骑车将尸体载到河福村通往埭新村的桥上,脱光洪某渊的衣裤后,将尸体扔进溪里。2天后,一位渔民在溪里发现尸体,龙海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将蔡某明抓获(详见本报2010年5月29日A11版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明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侮辱尸体并抛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且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蔡某明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洪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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