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称芗城一女是小三 网站未删诋毁帖成被告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芗城区的女子阿玲(化名),碰上一件麻烦事,她莫名其妙被人在网帖称是小三,而且还指名道姓,说出工作单位,超万人跟帖阅读并发表评论,一气之下,她将帖子所在网站告上法庭,要求网站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网站发表道歉声明,删除相关主题帖。
对于一条网帖,网站和网民各自要承担什么责任?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本案经办法官和相关律师,经办法官提醒,网络言论传播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其他媒介,对于网帖,网站一定要尽到审查义务,同时,网民更需要有自律意识,防止因网络的放大作用给他人造成伤害。
——事件实录——
被指小三还指名道姓
当事人告网站
今年3月,阿玲听说漳州某知名论坛网站上,发有恶意诋毁自己名誉的帖子,她查阅发现,该帖子不仅指责辱骂她是小三,还点名道姓,并公布她的工作单位。不仅如此,该帖子的浏览量已经破万并被特殊标记。阿玲找到发帖人——她的一名同学,经警方介入调解,发帖人向阿玲致歉,双方达成调解。
不过,阿玲认为,该网站对于他人发布恶意诋毁名誉的帖子,未立即删除,疏于管理,导致自己名誉权严重受损。3月31日,她将网站诉至法院,要求网站赔偿她精神损失1元,并赔礼道歉。
5月15日,经法官调解,双发达成协议,该网站在自己网站上发表声明致歉,删除相关主题帖,取消发帖ID使用其网站的权利,并将致歉声明置顶一个星期。
这也是芗城法院第一次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
——各方说法——
网民责任VS网站义务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互动性等特征,网络已成为大家发表言论的主要阵地之一,不可避免的是,有些人会披上“马甲”,放纵自己的言论,从而侵害到别人的利益,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作为网民,在发帖的同时要注意什么;作为网站,对于网帖要负起什么责任,我们请到相关律师及本案经办法官,为我们一一解答。
网民的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
发帖网民要担责
经办法官认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其他媒介和信息流通渠道,因此网民更需要有自律意识,防止因网络的放大作用给他人造成伤害,甚至导致犯罪。网民在运用网络发表言论时,并非拥有绝对的自由权,相反,还要承担着防止因自己的言论导致别人权益受到侵犯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也指出,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不得侵害他人的义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言论自由的主要阵地,在网络上畅所欲言的时候,网民披上各种“马甲”,往往误以为没有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放纵自己的言论,从而导致网络名誉侵权不断发生。公民通过论坛、博客等网络形式,闲谈、发表言论,甚至放置照片、影片等,都可能造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他人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与一般名誉侵权相比,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在表现方式或传播工具上有所区别,但从网络技术上仍然可以查明事实和确定身份。公民通过互联网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构成名誉侵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站的义务:
对诋毁他人的帖子
网站应尽审查义务
经办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这就赋予了网站在发布信息前的审查义务,以及在知道侵权行为后有及时补救的义务。网络提供者不应把侵权责任,仅仅归咎于网络用户,忽视自身的审查义务,从而导致侵权范围的扩大。网站对他人发布恶意诋毁名誉的帖子,未尽审查责任,侵犯到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杨伟雄律师认为,像上述案件,小三或者说婚内与第三者同居,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历来是很难取证的,法院对这类事实的认定都极其严格。作为宣传媒体的网站,并非法律专业部门,更应提高法律意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报道或转载,更应慎重对待,否则,难免会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不可挽回的社会负面影响。(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娟娟 杨建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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