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讨物业费 业委会先输后赢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漳州市区某小区,由业委会聘人自主管理,并按小区原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等。因业主赖某拖欠整年度534元物业费,业委会将赖某告上法庭。
赖某以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收费标准未经业主大会确定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芗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赖某胜诉后,业委会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这是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自主管理权利的延伸。业委会按原标准收物业费,小区仅两户没有执行,对于该标准,业主的认同数超过法定比例,收费标准没有不妥,因此,二审改判赖某支付物业费534元。
【事件】
业委会告业主
讨534元物业费
漳州某小区于2007年1月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于同年7月经漳州房管局同意,成立业委会。2009年2月,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经征求意见解聘小区物业,并聘请相关人员对小区进行自主管理。
自主管理后,小区仍按原物业的收费标准收物业费、停车费等。不过,收费标准未经业主大会确定,收取情况也未公示。
2009年7月15日,业委会对逾期拒缴物业费和停车费的业主进行公示,赖某和另一业主拖欠相关费用。多次催讨未果后,当年12月,业委会将赖某告上法庭,要求缴纳所欠一个年度的物业费534元。
【焦点】
按原标准收费
业委会是否合理?
去年5月21日,芗城区法院一审此案,当事双方就业委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业委会应如何收取物业费展开争辩。
焦点之一,业委会称,他们通过法律程序成立,自主管理后,业委会也实际对小区进行管理,因此有权要求赖某交物业费。赖某则认为,业委会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作为其他组织,又没有独立财产,因此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焦点之二,业委会认为,他们聘请人员管理小区,也支出相关费用,这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委会虽对公共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场地租金,但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维修设备等费用。大部分业主也按原物业收费标准交物业费,因此要求赖某按标准交物业费是合法有据的。赖某认为,业委会应将收取停车费、场地租金的情况和因管理小区所支出的费用进行公示,由业主大会决定收费标准,业委会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下,主张按原标准收费不能成立。
当年11月13日,芗城区法院认为,业委会应公示收取的服务费及管理小区产生的费用,同时,业委会不是盈利组织,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收取物业费,该业委会主张物业费收费标准应按原物业标准收取,证据不足,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业委会不服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撤销原审判决
业主应付物业费
漳州中院审理认为,该小区业委会依法成立,聘请人员对小区进行自主管理经业主大会授权,且已进行实际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体业主承担。对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业委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进行自主管理的延伸。
依据《物权法》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业委会提供的公示及2009年度欠交物业费名单(仅两户),可以认定,对于原物业收费标准,业主的认同数超过法定比例。同时,业委会收取的物业费扣除正常管理支出外,如有节余仍属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而非盈利性资金,因此该收费标准没有不妥。
此外,业委会收取的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服务费,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具体用途由业主集体意志决定,业委会没有擅自处分权利。(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娟娟 杨建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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