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7月1日起执行
闽南网 2017-06-15 15:04
闽南网6月15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梁政)今日,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漳州市实际情况,对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2017年7月1日起,漳州市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据了解,调整后,漳州市本级、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漳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一览表
调整后各档次失业金计发标准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每月基本医疗保险费随失业金同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