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崔某勤、郭某安等人有期徒刑10年到5年不等。
4月4日,崔某勤来到郭某安工作的长泰某公司,让郭某安带他熟悉该公司的地理位置。4月8日晚,崔某勤召集潘某平和“某军”(另案处理),雇请李某将他们载到该公司围墙外。随后,一帮人潜入该公司盗走高硫镍、镍块和电解铜等物,其间郭某安提供保安巡逻情况,并将一辆叉车停在仓库后门口,方便崔某勤等人运货。经长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高硫镍、镍块、电解铜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黄从余 陈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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