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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女士辞职 却被要求退还厂家所交医社保金

2011-06-14 01:08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曾女士称,扣掉两个月工资,厂里还要她交500元,才肯让辞职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平和人曾女士最近很无奈,因家庭原因向厂方提出辞职,厂方同意了,但具体办理手续时,却被要求退还1年来,公司为她缴交的社保医保金,否则不能辞。昨日下午,曾女士再次来到漳州市芗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目前,劳动监察大队已介入处理。

投诉:
辞职被要求
退还社保医保金

  2009年10月21日,曾女士到漳州市新浦路的“科达电子厂”上班。今年初,曾女士想辞去工作,回家专心照顾小孩,于是提前1个月,于3月30日申请辞职,并得到批准,到4月30日开始办理离厂手续。

  “厂部的人告诉我,要将这1年来社保医保的款退还,才能办理辞职。”曾女士说,她进厂工作几个月后,厂里就给她办理社保和医保,要求现金退还的,就是由厂方缴交的那部分。

  曾女士提供的一张“科达电子厂”便用笺上,写着曾女士和厂部各自所缴交的社保和医保详细总额,其中“厂部所缴清单”总计为3523元。曾女士说,3月和4月的工资还没结算,约3000元,扣掉工资,厂部要求她再交500元,才能离职。

厂方:
按照合同办的

  漳州科达电子厂负责人事财务的王女士说,曾女士没在厂里工作满两年,所以要退回社保和医保。“这都是按照合同办的。”王女士说,合同里规定,如果没有做满一定年限,所有社保医保都要自已付,当时曾女士来工作签合同时,应该看得很清楚。

  记者问到,厂里这一条款是不是和国家有关法律有相抵触时,王女士称,“这些都是他们自愿签的,如果觉得不符合规定,当初就不要去签那个合同”。

  对此,曾女士称,她没有与厂方签订包括这种条款的劳动合同。

律师:
条款违法无效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说,《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比例共同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因此,厂方以员工未工作一定年限为由,要求员工将单位为其所交的社保医保费全部退还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厂方应负的法定义务转嫁到员工个人身上,这不符合立法精神,是违规的。

  “哪怕真的签订合同,那么合同里的这个条款与劳动法相抵触,该条款也是无效的。”曾晓明最后解释说。(本网记者 萧镇平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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