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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一男子酒后骑车摔死 同饮者被告

2012-10-23 08:27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0月23日讯 和两朋友喝完酒后,姜某独自骑自行车回家,不想途中发生意外当场身亡,姜某家属为此将一起喝酒的两朋友告上法院,索赔40万元。昨日,经芗城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名朋友自愿补偿姜某家属共1万元。

  2月25日下午5时许,姜某邀朋友叶某,到高某家饮酒,姜某出钱购买下酒菜和酒水。喝到当晚8时许,姜某独自骑车回家,行至村道路口时,自行车转弯时直接冲下路边水沟,姜某头部撞到石头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事后经鉴定,姜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30mg/ml,处于醉酒状态。姜某家人将高某和叶某告上法庭,称两人在与姜某饮酒的过程中,未劝阻姜某喝酒,且在姜某醉酒后未制止他骑车回家,因此应对姜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生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出钱购买酒菜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在醉酒的情况下骑车摔入水沟致死,两被告对姜某死亡的后果并无过错,但他们作为共同喝酒人,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醒义务,从善良的关心、公平责任出发,应当给姜某的亲属适当经济补偿。经调解,高某与叶某分别补偿姜某家属5000元。

□律师说法

同饮者未尽提醒等义务

应担一定补偿责任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的周艳红律师称,近年来,常见的酒后死亡事件中,死者家属起诉酒宴组织者和同饮者的案件,这些案件常见为酒精中毒死亡、酒后溺水、酒后引起其他疾病死亡、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等,她认为,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对于酒后死亡的严重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如果是恶意劝酒者除外。

  虽说当事人死亡与宴会组织者及同饮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他与他人同桌饮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其后的行为与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桌饮酒人应尽到适度、合理的提醒、注意、照顾之义务,如未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阻止,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应该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该种赔偿责任只是补偿性的,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而事故当事人主观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大部分责任。

  例如,酒宴后,同饮者或宴会组织者送醉酒的当事人回家,结果只送到半路,第二天发现当事人溺水死亡。这种情况,同饮者和组织者应当预见到当事人有可能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之中,因而应护送或者告知当事人的亲属接送当事人回家,但他们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陈福来 林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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