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老板被批捕
闽南网9月18日讯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却无故拖欠员工3个月工资40多万元。近日,平和某化工公司董事长习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该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漳州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04年,习某在平和兴办一家化工公司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然而,从今年5月至7月,该公司无故不支付员工工资达40多万元。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后,该公司仍不支付。随后,该案移送至平和县公安局,习某随即被刑拘。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习某的公司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却无故拖欠,且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逮捕必要。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称,去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从这个角度看,欠薪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已经不仅是欠债,而是从原来的民事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从犯罪主观要件上看,构成该罪首先是直接故意不支付,也包括间接故意,如虽表示愿意支付,但实际上总为不支付找理由;从犯罪客观要件看,主要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并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都有可能获罪。其中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监察部门。
至于该罪立案标准,曾律师称,尽管目前具体标准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从全国一些司法实践看,往往欠单个劳动者薪金5000元即可立案。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能够及时支付欠薪的,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我省首例在龙岩宣判
今年1月6日,龙岩武平县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任某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1月初,四川人任某成在武平承包一个建筑工程的泥水作业项目。受雇的50多名工人辛苦大半年后,任某成却将他们的16万元工资卷走出逃。武平警方随后将任某成网上追逃,直到他被上海警方抓获。据悉,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在我省的首例刑事判决。(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王淑芳)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