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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首例两次酒驾 一男被吊销驾照拘留

2012-08-23 07:13 来源:闽南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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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成为漳州首个因两次酒驾被拘留的司机

  闽南网8月23日讯 龙文男子田某两次酒驾摩托被查,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500元,并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记者昨日从漳州市交警支队获悉,这是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实施以来,漳州交警部门开出的首张两次酒驾罚单。

  8月20日下午3点多,田某酒驾一辆无牌摩托车,行驶至龙文朝阳开发区路口时,被龙文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6mg/100ml,属于酒驾机动车。经办民警查询交通违法行为档案后,发现田某在3个月前(5月20日),就曾因酒驾自家摩托车被查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当时,龙文交警对田某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

  随后,龙文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规定,对田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500元,并吊销驾驶证。

  今年以来,漳州全市共查获酒驾1648起,醉驾252起。“醉驾入刑新规实施以来,很多市民不知道酒驾两次也会被处行政拘留。”龙文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蔡国煌提醒市民,交警部门对每一次交通违法查处行为都有存档,市民切莫大意酒驾。

□法规链接

两次酒驾被查

处10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第九十一条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酒驾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驾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林深圳 通讯员 邱思伟 曾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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