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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男厦门打工遇外遇 离婚赔妻20万

2012-08-22 07:49 来源:闽南网 0

  
炎平/漫画

昨日 长泰法院

  闽南网8月22日讯 丈夫外出打工有了外遇,向法院起诉离婚,妻子则要求丈夫赔偿。昨日,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丈夫同意赔偿妻子20万元。

  2003年1月,小明和小娟(均化名)登记结婚,同年秋天,两人的儿子出生。之后,小明到厦门打工,小娟在家带儿子。不想,小明在厦门有了外遇,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并生下孩子。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又有第三者插足,夫妻俩的感情越来越疏远,2009年矛盾开始爆发。

  今年3月,小明到长泰法院起诉离婚,小娟则提出索赔要求。在经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于昨日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小娟抚养,小明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止;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1辆摩托车、1台空调、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都归小娟所有;小明分期支付小娟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

□法官释法

对婚姻不忠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称,本案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小明外出务工期间有外遇,与他人同居生子,符合第二种情形,因此,小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审时未提起而在二审期间提起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是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高翔 黄从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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