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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施行新的环评分级审批制度 下放部分权力

2012-08-20 07:27 来源:闽南日报 0

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漳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已于日前出台,决定施行新的环评分级审批制度,下放和委托部分环评审批权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此次涉及环评审批权的项目包括:将下放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中属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全部以及水利、农林牧渔、机械电子、城市基础设施等十一大类中部分项目;将委托省环保厅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中由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以及非金属矿开采、地质勘察、电力等五大类中部分项目。

《实施意见》规定,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省环保厅委托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造纸,修造船,酿造,农药,电镀,味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除普通建筑用沙石料外的所有非金属矿开采,金属矿的选矿等,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同时,为了缩短审批时间,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下一步,市环保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短、服务效率最高”的目标要求,加强机关干部作风的转变,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督促和协调,力争实现减排工作保四争三目标的实现。此外,按照“马上就办、事不过夜”的要求,勇于担当责任,务实高效地履行好本职,时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和高昂的工作热情,竭力服务于漳州发展事业。(记者 罗培新 见习记者 刘铭明 通讯员 郑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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