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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丈夫送22万给小三买房 妻子告他们胜诉讨回钱

2012-07-28 08:01 来源:闽南网 0
丈夫送给情人22万元买房,妻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情人还钱。

  闽南网7月28日讯 丈夫送给情人22万元买房,妻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情人还钱。近日,芗城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送人,判定丈夫与情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情人应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将钱归还。

  1986年,小丽与丈夫小林登记结婚。12年后,小林又认识小英,两人后来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持续至今。其间,小林背着小丽,多次送小英钱财,去年3月13日,小林还汇款22万元给小英,让她买房。小丽在今年知情后,将丈夫小林和小英一同告上法庭。

  小丽称,小林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小英,不但不是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且违背社会公德,因而是无效的,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英返还。法庭上,小林承认小丽所有诉称都是事实。

  7月23日,芗城法院一审判定,小林与小英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的叶庆瑞律师称,按照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小林基于婚外情关系,赠与小英大额钱款,这种赠与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小丽的同意或追认,小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小丽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小林的赠与行为是无效。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的周双古律师也认为,情人明知男方有配偶,她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作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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