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员工多按一个零 汇错款难要回
闽南网7月18日讯 顾客汇款4000元,银行工作人员录入出错,多按了一个零,4000元变成40000元,虽然发现,但多出的3.6万元却难要回。昨日,经长泰法院调解,收款方薛某将多收的钱退还银行。
长泰人尤某要到南宁经商,向朋友薛某借了4000元。去年10月23日,为了还款,尤某来到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薛某汇款。不想,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疏忽,将4000元录成40000元。虽然工作人员当场发现错误,但这4万元却已存入薛某账户,系统无法再扣回。
之后,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通过电话和邮寄的方式,请求薛某将不当得利款36000元退还,但薛某拒绝返还。于是,今年7月10日,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薛某告上长泰法院。经办法官确定薛某多得的360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考虑到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前来参加诉讼花费较多,且旅途劳顿,较为不便。经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短信提醒等方式,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30余次。在法官耐心的明法析理下,薛某昨日返还多得的36000元,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汇款转账前要核实
避免造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本案中,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造成薛某不当得利,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为受害人,薛某为受益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薛某应该归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经济来往中,要谨慎行使财务行为,在给予他人财物前要进行最后确认,尽可能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他人不当得利。本案虽然未让汇款人尤某遭受损失,但仍然要引以为戒。如个人通过ATM、网上银行等形式汇款转账时,要小心谨慎,做好数额确认,避免操作失误造成他人不当得利,给自己和对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添民 黄明霞)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