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未获授权 冒用媒体名义办活动
闽南网6月23日讯 昨天上午,海峡都市报、海峡导报等驻漳媒体接到商家咨询“百度群第四届千家企业战略联盟签约会暨庆祝晚宴”收费事宜。对此,海峡都市报严正声明,海峡都市报并未介入此项活动,并于昨天下午与其他媒体一道针对主办方涉嫌名义侵权进行交涉。
活动宣传单上,对参与活动的企业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系列加盟条件。实际上,只要营业执照,交上1000元就可以了。
福建百度群公司在微信上对外发布的广告
昨日下午,海都记者根据读者反映的情况,以家具企业名义进行前期暗访。接线的钟小姐并未按宣传单上的条件设置报名门槛,强调只要交钱就可以。
钟小姐在电话里说,他们可以帮企业在活动支持的多家媒体上进行推广。声称企业自行跟媒体合作的成本高昂,而通过他们只需要1000元就可以拥有很多媒体推广资源。
海都记者随后调查得知,“百度群第四届千家企业战略联盟签约会暨庆祝晚宴”发起的企业,为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在未获取授权的情况下,该企业还擅自对外发布消息称本报、海峡导报等多家媒体为活动支持单位,并向报名单位收取费用。
昨日下午,海都记者就此事与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董事长刘锦锋承认未获取授权,擅自将海峡都市报、海峡导报等媒体列入支持单位。该公司将先行撤下涉及名义侵权的相关广告信息。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海龙称,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已冒用海峡都市报的名义,侵犯了报社名称权。根据该法规定,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多家法人、单位的名义去欺骗他人,在虚假宣传中获取非法利益,事后又不能兑现承诺给他人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数额达5千元以上,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海都记者 杨清竹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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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群”冒用导报虚假宣传 漳州这家企业与百度公司并无任何关系
海峡导报报道,这几天,一条“百度群第四届千家企业战略联盟签约会暨庆祝晚宴”的宣传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广泛流传。“百度群”公司在对外发布的信息称,该活动得到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闽南日报、芗城芗讯等多家媒体支持。
可导报记者昨日调查发现,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闽南日报、芗城芗讯等多家媒体对该活动尚不知情,这是商家冒用这些媒体名义,进行虚假市场宣传和营销。
而举办该活动的主办单位为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与百度并无任何关系。
企业办活动:宣称有多家媒体支持
昨日,一不愿具名的企业负责人拨打导报漳州新闻热线0596-2056315反映,称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百度群第四届千家企业战略联盟签约会暨庆祝晚宴”的宣传信息,包括企业要成为战略联盟伙伴,需缴纳费用1000元,媒体支持包括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闽南日报、芗城芗讯等多家媒体。“不知道这信息是否可靠,所以想问下海峡导报是否有支持该活动。”该负责人说。
导报记者打开这条信息,发现媒体支持一栏写有:海峡都市报、海峡导报、闽南日报、芗城芗讯、漳州人民广播电台、漳州电视台欢喜逗阵行栏目组等。
记者调查:该企业冒用多家媒体虚假宣传
该活动的主办单位为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与百度并无任何关系,其办公地址位于万达写字楼。
昨日,导报记者以企业名义进行了咨询。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钟明慧对该活动如此介绍,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只需交1000元,就可参与该活动,宣称可实现千家企业的平台上互帮互推信息等。
钟明慧称,该活动得到了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海西晨报、闽南网、闽南日报、漳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支持。
可昨日,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闽南日报、芗城芗讯等多家媒体负责人均称,对此活动并不知情。这是商家冒用上述媒体名义,进行虚假市场宣传和营销。
企业老板:承认未经同意虚假宣传
昨日,导报记者来到福建百度群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董事长刘锦锋承认,确实未经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同意,擅自将上述媒体列入该活动所列“媒体支持”一栏中。但刘锦锋表示,他不喜欢有媒体来报道,是该活动的一家协办单位跟某些媒体很熟,便把这些媒体写进来。
对此,导报记者要求该企业对冒用多家媒体进行虚假宣传一事进行公告澄清,同时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
昨晚8时许,导报记者再次打开活动宣传信息,发现“媒体支持”一栏中,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已经没有了,不过闽南日报、芗城芗讯等媒体仍在。
律师说法
“百度群”涉嫌侵犯多家媒体的“名称权”
对此,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赖丽娜介绍,该主办单位在没有得到闽南日报、海峡导报、海峡都市报等多家媒体或组织的许可、支持情况下,在对外宣传中宣称得到他们的“支持”,明显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真实合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主办单位明显涉嫌侵犯以上多家媒体的“名称权”,以上媒体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记者 林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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