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上午芗城一男子持刀行凶 警察开枪制止

闽南网   2016-06-11 16:38

  今天(6月11日)上午,漳州市芗城区塔后村,发生了一起家庭纠纷:一名男子和亲戚打架,据说酒气很重,情绪失控,从旁边猪肉摊拿了把刀,准备砍人。

当事人讲述事发经过

当事人讲述事发经过

  就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民警及时开枪制止!

  海都记者从芗城公安了解了案情经过,经查,徐某威(男,32岁,江西人)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后,怀疑妻子姑姑徐某梅(女,43岁,江西省人)从中怂恿。

  今天上午8点30分,徐某威酒后到塔后村徐某梅家中滋事。

  海都记者在事发现场了解到,徐某威和妻子育有两子一女,平时爱喝酒,一喝酒就打妻子。大约10天前,妻子受不了跑回了老家。徐某威怀疑是妻子姑姑徐某梅及其丈夫教唆妻子回家的,这10天上门闹事4次,每次来,都会踢铁门,双方还发生了一些肢体上的冲突。

  今早,徐某威酒气未消,再次上门,不堪其扰的徐某梅报警了。警察赶到后不停劝说,但徐某威还是打了徐某梅一拳,徐某梅的丈夫将其按到在地。情绪激动的徐某威遂跑到十米外的猪肉摊拿了一把猪肉刀,扬言要砍徐某梅和其丈夫。

  民警不停劝说其放下刀,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一民警躲在墙后果断向其左大腿开了一枪,致其倒地丧失继续行凶的能力,并立即联系医院,将徐某威送往医院救治,目前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事后,当事人(徐某梅丈夫)表示,很感谢警察救了他一命。(海峡都市报记者 黄颖 文/图)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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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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