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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芗0596小区乱收费续:终审仍要开发商高力置业退钱

2012-05-15 07:02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本报去年重点关注的家芗0596小区乱收费一事,有了新进展。漳州中院的二审结果日前出炉,驳回原告、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

  闽南网讯 本报去年重点关注的家芗0596小区乱收费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漳州中院的二审结果日前出炉,驳回原告、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小区开发商漳州高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高力置业),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应向业主返还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及入户防盗门费;至于燃气费,由于行政主管部门漳州市物价局已作出责令退款的处理,法院不对此不重复处理。

  这起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始于去年2月。当时,该小区6幢和7幢100多名业主办理交房时(共600多套房),被要求交3000元/套的燃气管道安装费(下称“燃气费”)。漳州市物价局介入后,认定开发商违规收费,责令他们其退还收取的1719000元,但开发商始终没有退款。

  随后,该小区20名业主集体到芗城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燃气费、水电表开户费及入户防盗门费等费用。去年12月22日,芗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因业主和开发商均不服,均向漳州中院提起上诉(本报从去年3月至12月持续关注)。

焦点一:“燃气费”不宜重复处理是否妥当?

  一审判决出炉后,家芗0596小区的业主上诉称,虽然漳州市物价局已下发《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要求高力置业向业主退还“燃气费”,但该通知书是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业主有权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原判“不宜重复处理”明显不当。

  高力置业称,通知书已经明确,处罚对象就是高力置业,而非对方所称的不特定的人,故他们不履行退款义务时,物价局可申请强制执行。原审不重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对方所引用的《合同法》规定,针对的是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选择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

  (此段黑体处理)漳州中院认为,高力置业提供的通知书,可以证实关于高力置业公司代收“燃气费”的问题,已在行政程序中得以处理,在此前提下,如上述问题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可能引起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故维持原判“对此不应重复处理”。

焦点二:退还入户防盗门费用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包括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属于安置户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应包含在安置房价格中,不得额外收费,因此判定高力置业应向业主退还已收取的入户防盗门费。

  对此,高力置业称,入户防盗门与入户门属不同概念,前者是竣工验收时,消防部门所要求的强制性安装项目(注:该小区6幢、7幢安置房入户防盗门收费标准为1200元/套),价格远远高于普通的入户门,原审判决高力置业全部返还入户防盗门费用与法不符,显失公平。而且,被拆迁的房屋是在老城区,本无入户防盗门这一安全设施,安置时增加该设施,故对方应本着等价有偿、结清差价的原则交纳该费用。高力置业交付的安置房没有入户门,仅应承担安装普通入户门的补偿责任,原判要求返还入户防盗门费用明显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对方诉求。

  (此两段黑体处理)漳州中院认为,参照《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供水、供电等配套费用应属商品房的价格构成之一。安置房与商品房在使用要求上没有本质区别,安置房应与商品房一样具备相应的配套设施。因此,安置房的对价(指法律上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也包含供水、供电等配套费用。入户门也是满足安置房使用要求的基本设施之一,拆迁人不能将入户门的费用排除在安置房的对价之外。

  高力置业称安装的是高于一般标准的防盗门,但在性质上并不能逾越入户门的基本范畴,且安装防盗门的原因在于高力置业一方,将该部分费用转嫁给被拆迁人,显失公平。《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虽然高力置业收取入户防盗门费有《拆迁安置房合同书》为依据,但相应约定已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无效,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因此,驳回高力置业此诉求。

物价局:将开会研究“燃气费”解决方案

  对于二审结果,家芗0596小区多名业主昨日称,他们将继续依法维权,坚决捍卫合法权益,若在终审判决起10日内(注:业主是在5月9日日收到判决书),高力置业没返还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及入户防盗门费,他们将向芗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是否执行二审判决,向业主履行退款一事,高力置业副总经理张富贵则称“不知道”。

  在“燃气费”退还方面,漳州市物价局工作人员称,该局近期将开会研究具体解决方案。(本网记者 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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