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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失主“讨车” 中间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缓刑

2012-05-10 21:28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车被偷,失主不报警,而是通过“中间人”,向盗贼高价赎车。近日,“中间人”李某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缓刑。

  闽南网讯 车被偷,失主不报警,而是通过“中间人”,向盗贼高价赎车。近日,龙海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中间人”李某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被判缓刑。

  2008年3月8日,龙文步文镇坂上村的黄某发现,家中的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7304元)被盗。当天,黄某委托林某华(另案处理)帮忙找车,林某华又委托李某水帮忙。李某水在查得车辆下落并谈妥价钱后,让林某华以9000元价格,将两辆车赎回。2011年2月25日,李某水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水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价值7304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判处李某水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各方说法】律师认为:向偷车贼买车,失主也要负刑责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的周艳红律师认为,刑事方面,本案除李某水构成刑事犯罪外,作为失主的黄某,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也是要负刑事责任,虽然摩托车原先是属于黄某,但一旦失窃并由犯罪分子获得,该摩托车此时已是赃物,如果从非法手段寻回,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很多人认为,自己的东西丢失再买回来,并不构成犯罪,只是找回自己东西而已,但要严格来考究,已经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所有构成要件。

  从民事方面而言,上面已经提过,摩托车一旦失窃,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丢失物若找不到失主,是无主物。若不及时报警,摩托车又有牌照,如果犯罪分子用来犯罪或者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也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福建省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向东律建议,财产被盗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切不可通过私人关系或私人武力强行夺回,这样一来,不但争取不来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极有可能自己也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本案中,被告人的做法也更加助长窃贼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社会的稳定。

民警声音:贼赎被盗东西,造成“恶性循环”

  办案民警称,通过“中间人”和盗窃嫌疑人赎车,如果“中间人”是事先与盗窃嫌疑人有同谋,负责销赃的情况,一般以盗窃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中间人”是以所谓“帮助他人讨车”的行为,联系盗窃嫌疑人,赚取“好处费”,一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现自己的物品被盗后,千万不要通过寻求所谓“中间人”,花钱再“买”回自己的物品,这样的行为,虽“买”回自己的东西,但助长犯罪嚣张气焰,无形当中造成“恶性循环”。市民在发现自己的物品被盗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线索,警民联手来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同时,在接到“中间人”打来的有关“私了”、“赎回”等电话时,先稳住对方后,立即向警方提供中间人有关线索。(本网记者 曾炳光陈青松吴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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