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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高速避险车道不具功能 车祸家属告高速投资方

2012-04-21 09:55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地方vd

长旺/制图

4月20日龙文法院

  江西人危某开车在高速路上遇车祸死亡,交警认定他应负全部责任,然而,他的妻子将高速公路投资方告上法庭,认为高速路上的紧急避险车道不具避险功能,从而导致车祸发生,要求投资方赔偿34余万元。昨日,龙文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高速路上是否设置避险车道,国家没有强制规定,且事故原因在司机本人,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紧急避险车道有无失去功能

  去年9月1日,危某驾驶重型货车,自龙岩往漳州方向行驶在厦蓉高速(闽)B109KM+300M处,车辆冲入1#紧急避险车道,撞破护墙后翻下护坡,造成车损人亡。漳州高速交警事后认定,危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不久,危某的妻子邹某将厦蓉高速公路漳州段的投资方——漳州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漳龙高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漳龙高速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345600元。

  邹某认为,“漳龙高速公司”虽然设置紧急避险车道,但避险设施不符合国家《公路设计指南》的要求和应有的功能,不具有或者根本失去相应的避险功能,没能按预期效果使失控车强制减速,致使车辆撞破护墙翻下护坡,造成危某死亡、车辆、货物及路产损失严重。

  对此,“漳龙高速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处的1#紧急避险车道,与厦蓉高速公路龙岩至漳州段沿线的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和服务设施等,均为高速公路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厦蓉高速公路龙岩至漳州段防护措施的有机整体。司机应依照法律规定和该路段的交通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的要求行驶车辆,是1#紧急避险车道能够发挥有效防护作用的前提。

  本次事故中,危某明知货车具有安全隐患且严重超载,仍驾驶该车驶入高速公路长下坡路段,在下坡前后又未按交通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的要求,进行车辆检修和及时加水,导致车辆在失去制动和车速失控的情况下,冲入1#紧急避险车道,撞破护墙翻下护坡。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危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本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由危某自行承担。

判决:是否设置避险车道没有强制性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关于是否应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避险车道,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告认为该避险车道不符合《公路设计指南》的要求和功能,而《公路设计指南》并不是技术性规范,只是做为一本工具书,为公路建设提供借鉴,故原告该主张缺乏依据。

  被告在厦蓉高速公路龙岩—漳州段沿线设置相应的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已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他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故该主张不予采纳。另外,本案的损失是由于危某的过错造成,应由他自行承担责任,故驳回原告诉求。(本网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严淑珍 李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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