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一村主任支书拿“工资” 帮理顺征地纠纷
2012-09-28 07:41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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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9月28日讯 近日,南靖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丰田镇五川村原村委会主任王某清、原党支部书记王某木有期徒刑2年半和2年3个月,均缓刑3年。
2010年7月、8月间,沈海高速公路复线项目部征用丰田镇五川村的土地,王某清、王某木当时分别担任该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配合镇政府负责征迁过程中的土地丈量、青苗赔偿、迁移无主墓等工作。当年11月,工程项目部副经理乐某找到王某清、王某木,要求两人帮忙协调理顺项目部与村民间的摩擦和关系,并承诺给予万元感谢费。两人帮忙理顺纠纷后,项目部去年12月以发放民工工资的形式,各送给两人1万元。此外,王某清、王某木又分别收受迁移五川村无主墓项目的承包方陈某送出的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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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两工程承包权
行贿16万获缓刑
近日,南靖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08年3月,李某先后找吴某忠(时任南靖金山供销合作社主任,另案处理)和吴某旺(时任南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另案处理),要求承包金山供销合作社东建商住楼工程。吴某忠、吴某旺同意后,该工程未经公开招投标,直接由李某与金山供销合作社签订承包协议书。李某分别给吴某忠和吴某旺送去2万元和5万元。
2008年4月,李某又准备承包南靖龙山供销合作社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工程,找到吴某旺,商定参与工程招投标的人员由李某组织。过后,李某组织儿子和朋友串通投标获得承包权,吴某旺因此获得感谢费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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