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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锦还乡”架不住劝酒 男子酒驾被拦截获刑拘

2014-06-18 15:38 来源:闽南日报 0

  涉嫌酒驾 男子:为保持友好气氛喝酒不是犯罪

  端午节的中午,何某在外工作、刚刚升任副总经理的丈夫回家过节,与亲朋好友在酒店吃中饭时,虽一再表明自己需要驾车不能喝酒,但因是“衣锦还乡”,架不住大家的轮番劝解,最终还是不得不端起酒杯,喝了大约6两白酒。不承想,何某丈夫驾车回家时,被交警拦截检查,并因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1mg/100mL而被刑事拘留。可何某觉得,丈夫只是在亲朋好友的强烈要求下,为不失大家面子,也为保持友好的气氛而被迫为之,完全是事出有因,虽然确实有错,但总不至于构成犯罪。

  何某丈夫的行为不仅仅是“有错”,而是确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3、4条,则对“醉酒驾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也就是说,决定行为人是否因为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二是有没有在道路上驾驶。只要是肯定,行为人便难逃罪责。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基于什么原因喝酒,包括事先是否曾声明或坚持不喝酒,最终才被迫喝酒等等。

  结合本案,何某丈夫的行为与之吻合:

  一方面,何某丈夫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分辨是非,判断什么可为或不可为,明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酒驾,应当坚持自己的原则和底线,却架不住诱惑、扛不住劝酒,甚至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1mg/100mL,大大超出了80mg/100mL的底线,即其自身必须对此承担根本性的责任,而不能将主要责任推卸给亲朋好友。

  另一方面,哪怕是在醉酒之后,何某丈夫也完全可以主动通过请人代驾等方式来避免醉驾,但他却仍未约束自己,明知不能为而为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自己的醉驾行为放任自流,对可能造成的后果听之任之,明显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从这一角度上看,至少还能够表明,亲朋好友虽有“逼迫”何某丈夫喝酒的可能,但却没有强迫他醉驾的行为乃至事实,而恰恰是醉酒后有没有驾车,才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所在,这也正是何某丈夫无权借口“事出有因”逃避制裁的根本原因。(闽南日报 颜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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