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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居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工作和学习须材料及办理流程

2014-03-25 17:36 来源:闽南网 0

  福建居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工作和学习人员及家属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项目名称: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就业、就学培训人员及家属须知

  二、项目类别: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

  2、符合办理证照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两张(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其他人员无须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5、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10、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办事流程:

  1、须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同类事由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须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须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申请表请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七、办理期限:

  1、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内;

  2、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

  3、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多次100元。

  九、领证方式: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和身份证来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十、受理部门: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一、受理地址: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二、受理时间:正常办公时间

  十三、联系方式:福州:0591-87821104,厦门:0592-2022329,漳州:0596-26222800596-2622281,泉州:0595-22180383,莆田:0594-2682798,三明:0598-8223988,南平:0599-8862165,龙岩:0597-2220870,宁德:0593-29720800593-2972137

  十四、联系人: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五、监督投诉: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0591-8709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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