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法条内容六大亮点解读
闽南网3月14日讯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就此,漳州市12315总结出其中的六大亮点。
亮点1
商家泄露消费者信息,须赔偿损失
【法条】《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实际上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而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不过,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至于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2
耐用商品质量有问题,经营者有举证责任
【法条】《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但是举证难往往成为维权难的绊脚石。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需提醒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
亮点3
网购权益受损害,网购平台要担责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存在买家无从查证商家经营资质、信誉情况,或者网购平台无法直接监管等问题,而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注意,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4
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商家的信息和实物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亮点5
群体性消费事件,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消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履行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6
商家欺诈消费者,至少赔500元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不过,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网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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