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一男因怕针不配合血液检测 吹气亦可佐证醉驾
华安一男因怕针不配合血液检测
吹气数值亦可作醉驾依据

美瑞/漫画
闽南网4月15日讯 漳州华安人黄某平,尾牙宴喝多了,结果骑摩托车撞到路边石头,经交警现场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属醉酒。可血液检测时,黄某平怕针悄悄逃离了卫生院。
但即便没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昨日,华安检察院还是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因怕针血液检测时逃跑
今年1月16日18时许,黄某平与公司10余人参加在公司举办的“尾牙”酒宴。当晚8时许,其母来电让他回家。黄某平骑一辆摩托车从公司出发,途中,对面一部货车大灯直射过来,前方又有一部货车停在路边,黄某平为了躲避,摩托车径直撞到路旁石头。
抵达现场的民警对黄某平进行了吹气酒精测试,测试值为227mg/100ml,属醉酒。黄某平签名确认。
民警带黄某平到当地卫生院进行血液测试,不想黄某平到卫生院后竟然失踪了。事后,在民警及其家人的劝说下,黄某平主动到华安县交警大队投案。黄某平供称,自己从小就怕打针,当时见医生拿针,心生害怕,便趁医生不注意逃跑了。
说法:吹气数值亦可作醉驾依据
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本案中,黄某平虽然抽血检测时逃离,没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但他现场的吹气数值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故最终以吹气数值作为其醉酒的依据。
提醒:8醉驾行为将被从重处理
检察官就此提醒,根据《意见》,还有个焦点应该引起市民注意,即8种从重处罚的醉驾行为: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邹顺平 高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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