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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玩滑梯被推伤家长状告幼儿园

2013-10-11 08:40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0月11日讯 5岁男童在幼儿园玩耍,结果被另外一个儿童推倒,致左手骨折。家长为此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后又追加推人的幼儿及其监护人为被告,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

  昨天,华安法院一审认为,幼儿园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70%责任;而推人的幼儿是直接侵权者,承担30%赔偿责任。两方共需支付各项损失13234.58元。

  事发去年12月26日中午,华安县实验幼儿园。5岁的小明(化名)在园里玩滑滑梯时,被小华(化名)推倒后左手骨折。小明被母亲送到华安县医院拍片检查后,又到解放军第175医院住院治疗11天。而入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9000多元。小华家人也为此支付5000元费用。

  事后,小明父母将这家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5万多元,后又追加小华及其父母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经济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小明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3234.58元。

  庭审现场,幼儿园辩称,小明的损害后果与自己未存在因果关系,并提供《证明》一张,证明原告的受伤是由第二被告推原告受伤的事实;小华父母也辩称,自己出于人道主义已经支付原告5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儿子小华与案件有关系。

  两被告均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上学期间玩滑滑梯后手骨折,作为其学习生活的管理教育单位的幼儿园,只是提供被告二有支付给原告5000元的证明,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应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即幼儿园应对原告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小明的受伤是小华推倒所致,小华是直接侵权人,也应对小明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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