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昨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邹某德被华安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6年9月,身为华安高车乡某村村支书的邹某德从信用社贷了2.5万元,借给亲戚李某义。贷款到期时,李某义未能将贷款归还,邹某德就用公款还清贷款本息,后重新贷了3万元,用于归还挪用的公款。同年12月,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主任邹某根完成存款任务,邹某德又私自将村户头上的18万元借给邹某根,直到2007年1月5日,邹某根才将款项归还。此后,邹某德又多次挪用村公款,前后总共挪用314900元归个人使用及借给他人。案发后,邹某德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供述,且积极退出非法所得。(见习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吕小苏 陈莉华)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