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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法院前日公开开庭审理漳州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

2012-02-24 16:14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前日,东山法院开庭审理漳州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庭审现场邀请海警官兵,东山县渔业协会、东山县澳角渔业协会的渔民代表旁听。

  海都闽南网讯 前日,东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漳州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庭审现场不仅邀请海警官兵参加,还组织东山县渔业协会、东山县澳角渔业协会的渔民代表旁听,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东山县检察院指控,去年2月15日晚8时,陈某兴指挥“华龙海”轮船航行至东山鸡心屿东面附近海域时,因存在瞭望疏忽和判断失误,未及早采取避让措施,致使船舶与东山籍渔船“闽东渔62636”相撞,造成“闽东渔62636”沉没,3名船员落水身亡,财产损失共计714420元。

  经漳州市海事局认定,陈某兴负事故主要责任,“闽东渔62636”船负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兴主动到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投案,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业内人士称,近年来,在已发生的海上安全事故中,行船人员缺乏安全行船意识,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些“船老大”无视海上交通规则,不按正确航道和海上航行规定驾船。为此,当天庭审现场,不但邀请海警官兵参加,还组织东山县渔业协会、东山县澳角渔业协会的渔民代表参加旁听。

  经办法官称,海上交通肇事案不同于陆上交通肇事案,存在现场勘查难、取证难两个问题,且也没有相应的独立法条与之相对应,只能参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法》法条。知情人士透露,东山是渔业大县,渔船碰撞的事件难免发生,但还是首次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公诉,以往都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相关链接我省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

  前年2月3日,在连江县苔菉北茭附近水域,林某驾驶的渔船与一艘浙江台州驶往漳州的轮船相撞,造成4人死亡3人失踪。去年4月20日,连江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林某在航行过程中未履行让路船责任,反而抢速超船导致事故发生。林某因此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据悉,因违反海上交通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省尚属首例。(本网记者 曾炳光 许桂发 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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