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一驾校行贿运管所驾培股负责人 每月千元好处费
2014-02-28 07:52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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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2月28日讯 每个月送好处费给运管所驾培股负责人,驾校挪用、转借教练员,甚至聘用无资质的教练员参与教学,都可免于处罚;驾校摩托车培训,学员不用培训也可直接参加考试。
日前,经漳州东山检察院提起公诉,东山法院审结了这起驾校行贿案。行贿的驾校负责人谢某、曾某犯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已追缴的两名被告人非法所得126600元,上缴国库。
沈某原是东山县运管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股负责人。2011年2月间,为了让沈某放松对东山驾校监督检查,谢某、曾某商定每月从东山驾校资金中安排1000元作为好处费,从每名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的培训费中抽取20元给沈某。
收钱后,在沈某支持下,学员培训、新增教练车、教练员都及时予以办理,即使驾校挪用、转借教练员或者聘用无资质教练员参与教学,也不进行处罚。而摩托车驾驶培训,每个学员只要交了钱,没有参加培训就可直接参与考试。据调查,这样的学员至少有884名。
两名被告人在检方立案追诉前,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交代相关行贿行为,两人因行贿牟利126600元。
庭审期间,东山检方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间,为了让运管所驾培股负责人放松对东山驾校监管,谢、曾两人经商议共向沈某行贿33880元。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则提出,两名被告人的行贿款、违法所得都归东山驾校所有,应认定为单位行贿。
法院审理则认为,东山驾校属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且两名被告人因行贿的非法所得,实际归两人所有。因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罪,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网记者 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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