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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 东山老吴差点赔了3000元

2012-08-01 08:00 来源:闽南日报 0

交款票据模糊,且搞不清楚“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致使消费者多次讨还财物未果,这无疑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憋屈事。不过,7月31日,在东山工商局的调解下,消费者吴某终于领回了退款。心怀感激的吴某摇身一变成了“义务普法员”,一遇到朋友就宣传“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并提醒大家要注意保管好买卖合同及票据等。

原来,今年4月21日,东山县的吴某来到某汽车销售点看中了一款价值6.9万元的汽车,并交了3000元的订金,该销售点随后给吴某开了一张票据。4月25日,汽车到货后,销售点连续给吴某打了10多个电话,但都没能与吴某取得联系。又过了10多天,吴某前来买车时,却被告知该汽车已被别人买走,而且因吴某违约,3000元不能退回给他。吴某当时就急了,坚决否认自己那天手机关机。多次讨钱未果后,7月30日吴某向东山县12315服务台投诉。

接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与吴某一同来到该汽车销售点核实情况。由于吴某拿出那张汽车销售点的票据被水洗过,已经模糊不清,而销售点的票据没有存根,因此双方各执一词,一时无法明确这3000元究竟算是定金还是订金。工商人员耐心地向双方讲解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并确认这笔款项属于订金后,该汽车销售点接受了工商人员的调解,退还吴某3000元。

消费提醒:定金是指付款的担保,指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的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需退回原订金,不需要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不能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后要看清楚相关票据所写内容,并妥善保管好;商家给消费者开出票据后也应保管好存根。(朱少文 谢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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