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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2016-04-08 15:37 来源:东山县国家税务局 0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  一、试点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  二、税务登记

­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二)为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尚未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前,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转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三、资格确认

­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收入确认回执》,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手续;未超过500万元,或未接到《营业收入确认通知》,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自2016年4月1日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四、备案管理

­  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及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备案手续;发生特定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五、发票管理。

­  自2016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等事项,但在2016年5月1日前不得开具。

­  六、申报征收

­  (一)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所属期自2016年5月份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二)原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  (三)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试点纳税人原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  东山县国家税务局(宣)

­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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