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一液化气储配站强收新瓶费121.9万 工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闽南网   2016-12-17 08:36

  闽南网12月17日讯 因在销售液化气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加付新液化气钢瓶费,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长泰县顺源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以下简称“长泰顺源”)违法所得1219860元。长泰顺源不服处罚决定,随后诉至法院。近日,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得当,驳回长泰顺源的诉讼请求。

  2015年6月,漳州市工商局立案调查,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长泰顺源在长泰全县范围内共强制气体消费者更换了13554只15kg规格的液化气钢瓶。按最低换瓶费每瓶90元计算,长泰顺源共向气体消费者收取液化气钢瓶换瓶费共计1219860元。因长泰顺源违规向消费者收取换瓶费,2015年9月29日,漳州市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长泰顺源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

  长泰顺源对工商部门上述处罚决定不服,随后诉至芗城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漳州市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芗城法院审理查明,长泰顺源否认收取换瓶费,主张其收取的费用系押金,与事实不符。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液化气钢瓶,并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液化气钢瓶,但长泰顺源在销售液化气过程中,强迫气体消费者在购买气体的同时另外加付新液化气钢瓶费用,对于不缴纳液化气钢瓶换瓶费更换新瓶的气体消费者,长泰顺源不予充气,从而向气体消费者转嫁本应由长泰顺源承担的经营成本。今年7月29日,芗城法院判决,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长泰顺源的诉讼请求。

  长泰顺源不服一审结果,已上诉至漳州市中级法院。昨天,海都记者从漳州市中级法院获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海都记者 林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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